杨小青律师亲办案例
卢XX医疗纠纷案
来源:杨小青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7-26
浏览量:730

原告:卢XX,住广州市*区

XX,住广州市*区

被告:**医院

办案单位:广州市*区人民法院

案情:

X系卢XX、余XX之子,卢X因胸骨后疼痛伴发热,于2011116日被送**医院(以下简称“医院”)处治疗,3天后不治身亡。其父母认为是医院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卢X的死亡,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接受死者家属后委托,本律师根据家属提供的死者生前就医情况说明、病例等相关材料,与家属进行沟通后分析认为,卢X在入院治疗后,病情未得到缓解,而医院未予重视。医院也未告知其家属患者的病情的危险程度、治疗方式等,没有尽到知情同意的告知义务,事后被告又伪造冒签患者授权委托书、病危(重)通知书等病历资料。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,遂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对医院诉讼,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。

法院受理该案后,应原告方申请,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对该案提交的材料进行司法鉴定。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: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96817.81元。

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:

“本院认为:卢X因胸骨后疼痛伴发热3天于2011116日入院被告处治疗,其与被告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关系。现因卢X2011119日不治身亡,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被告对卢X亮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当赔偿几经协商不成,酿成纠纷,形成诉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的规定,只要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、过失或缺陷,且该不足、过失或缺陷与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,被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。《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》的鉴定结论表明被告对卢X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,且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并不能排除被告的医疗过失与卢X突发循环衰竭、死亡的因果关系。

同时,被告作为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,除了对患者进行救治外,也应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,将病情、诊疗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知,以便患者及家属能对疾病诊治行使应有的权利。而本案中,被告虽提交了病程记录、临时医嘱、护理记录、死亡记录等证据主张其已告知患者卢X在诊疗期间需要卧床和陪护,但上述证据均为被告单方制作且两原告对此不予确认,被告对此又未能提交书面告知文件予以证明,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,确认被告未告知卢X及其家属在诊疗期间需要卧床和陪护。

结合《北京法源司法科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》的鉴定意见,本院确认本案医疗过失参与度为D级(参与度参考范围40%-60%)。按照被告的医疗过失与卢X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对损害后果形成参与度,本案综合全案情况,酌定确定被告应对卢X的死亡后果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被告**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5日起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96817.81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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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小青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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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杨小青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7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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